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法》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是有嚴格規定的,如果不能滿足上述的幾種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時,在現實生活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少之又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男性結婚法定年齡是怎么要求的
2021-02-07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2021-03-15新婚姻法未婚子女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082020年分居多長時間算離婚,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2021-01-23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
2021-02-01離婚判決書下來能馬上登記嗎
2021-01-07協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0-12-14離婚糾紛判決書范本
2021-01-27離婚答辯狀格式是什么?該怎么寫?
2020-12-20離婚了還能復婚嗎?
2020-11-12出生證明怎么補辦
2020-12-22有撫養權可以遷戶口嗎?
2020-12-24夫妻離婚小孩撫養費怎么計算
2020-12-25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2021-01-01子女撫養費司法解釋
2020-11-15非婚生子女有出生證明嗎?
2020-11-14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有哪些
2021-01-21出生證明公證費用是怎么進行規定的呢?
2021-02-08離婚后怎么爭取孩子撫養權?
2021-03-10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相關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