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其共犯該如何認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從法學理論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作為故意犯罪,也會存在著共同犯罪。而從實務上看,的確也存在著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共同持有,即共同對同一宗毒品具有在事實上的控制或者支配關系的情形。雖然可以對認為此種情形已經符合了共同犯罪的特征,但在具體處理上,必須分別情形,慎重定性。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對于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法律依據而共同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而行為人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去向、司法機關也難以進一步查證的,在對行為人已經排除了共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窩藏、轉移毒品或者共同盜竊、搶奪或共同搶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處理為宜。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系同一家族成員,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輩、祖輩所遺留、他人贈與或者撿拾而得等,即使數額較大,持有時間較長,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處理,只應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定罪;但是,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在案件中起著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為逃逸查處而藏匿毒品、轉移毒品等惡劣情節的,則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買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買毒品數量較大,而代買者又并非為了獲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與代買者之間存在著委托與受委托的關系,是代買者主動為吸食、注射毒品者購買的,前者與后者之間并不成立共犯的關系。
4、兩個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購買、共同運輸或共同儲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只對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已經達到較大標準的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達到較大標準的,不能定罪;如果兩個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宜以共犯論處,而應當分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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