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
執行救濟是保護執行當事人、案外人合法權益,填補因執行機構的執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案外人的申請或者抗辯行為遭受的不法損害,恢復其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執行異議,二是執行回轉。
我國的執行救濟程序和執行監督程序都是執行程序中獨立的程序;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因執行行為錯誤或不當或執行中涉及實體權利的錯誤而受害時獲得救濟的途徑;都是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程序;目的都是考慮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后如果不及時審查糾正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都是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情況下停止某些處分行為的執行。但二者在許多方面有不同之處:
一是審查范圍不同。
執行救濟不僅包括執行異議,還包括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回轉。執行監督,從狹義來說,僅限于執行異議,而不包括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回轉。這是因為,(1)執行監督是上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是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的審查;(2)執行異議之訴屬于私法關系的訴訟,爭議的對象不是執行機構,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民事訴訟審理程序;(3)執行回轉是執行程序終結后又恢復原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不存在執行監督。當然,執行監督除包括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外,還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決定、命令、通知、具體執行行為的審查等。
二是啟動程序不同。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法院啟動執行救濟程序。執行監督是根據不服執行法院裁定而提出復議申請,啟動的對執行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程序。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執行法院執行行為的執行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應當向下級法院即執行法院提出,不服執行法院的裁定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上級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執行異議。上下級法院對執行異議審查有明確的分工,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下級法院的執行機構應首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銷、改正、駁回;上級法院根據下級法院的裁定的復議申請立案受理。
三是審查期限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在15日內作出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上級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經報批后可延期30日。
四是審查的組織形式不同。
下級法院的執行裁判庭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可根據案情的難易,既可以獨任審查,也可以組成合議庭審查;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上級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五是審查的處理形式不同。
下級法院可作如下處理:(1)撤銷裁定。目前,在我國對執行行為嚴重違反執行程序或執行中涉及實體權利的錯誤,應裁定撤銷該執行行為。(2)改正裁定。對執行行為因執法方法上的不當,審查后可以矯正的執行行為,可以裁定改正。如,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3)駁回裁定。經審查,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也就是說,執行行為無論是在執行程序上或執行方法上,還是在執行中涉及實體權利的處理上,都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不妥之處,即執行行為是合法合理的,就應裁定駁回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上級法院可作出如下三種形式的裁定:(1)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申請復議。(2)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查。(3)直接裁定撤銷、改正或駁回。筆者認為,為防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濫用異議權,拖延執行,逃避執行隱藏財產,貽誤執行時機,上級法院的裁定應是終結裁定,一旦送達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即生效,不得再申請復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2020-12-13自愿離婚協議范本
2021-01-24婚姻法關于探視權放棄有什么規定?
2021-01-01離婚率上升的原因是什么?
2020-11-14軍人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16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2020-11-26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14離婚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1-22離婚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2020-12-29我國離婚律師的收費標準?
2020-12-07一份離婚答辯狀范本
2020-11-26法定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監護人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2021-01-05法定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2020-12-30未婚生子撫養權歸誰,怎么確定子女的撫養權
2021-01-12小孩出生證明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04離婚后孩子撫養費給到什么時候
2021-02-06監護人怎么確定?
2021-02-22云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是怎樣的
2021-02-06離婚小孩撫養權監護權是什么?
2021-02-11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