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業競爭的白熱化和人才流動的頻繁化,許多企業為了在核心人才流失的情況下,確保研究成果、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等關鍵性競爭手段不被竊取,紛紛采取了競業限制措施,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那么,違反競業限制解除合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一、競業限制的性質和目的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義務主要目的有:
1、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某些勞動者基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比較容易獲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關系解除后該勞動者帶走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并有可能借此為自己謀利。
2、防止同業挖墻角。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在同業競爭中盡快獲得優勢,不惜花大價錢去引誘競爭對手的優秀人才跳槽;更有甚者則是直接以獲取競爭對手商業秘密為目的而引誘員工跳槽。
3、防止用人單位人力資本流失,鼓勵用人單位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在職勞動者考慮到離職后的就業機會受限所導致的收入降低,一般情況下就會謹慎的選擇是否辭職。可見,勞動法中競業限制制度,是以保護商業秘密、抑制或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保持自身的競爭優勢為目的的。
二、違反競業限制的后果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當雙方有異議時,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三、競業限制的解除
1、用人單位的解除權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說明競業限制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2、勞動者的解除權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是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而與離職勞動者達成協議,違反競業限制的懲罰主要是經濟措施,而解除競業限制的主動權在于企業,勞動者只有在企業先違約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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