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活動。有的學者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王*富主編)這種觀點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277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在該情況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有所不妥。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從事公務或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但不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存在著爭議。我們認為,前者不應作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后者則可以。因為根據我國憲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單位組織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則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阻止其履行職務。如果行為人不知所侵害的對象是上述人員,或雖知道是上述人員但不知其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誤認為執行職務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阻礙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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