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訴狀,起訴狀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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