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實行緩刑,符合我國刑罰的目的,也體現著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使用緩刑,必須堅持一定的條件,防止濫用.否則,有可能給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也有失法制的嚴肅性.
適用緩刑的對象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此外,刑法規定,對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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