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權強勢,修法時很多良好的出發點,最后反而收獲了跳蚤。老刑訴法的會見權、閱卷權,就是在97修法后才惡化的。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師法后的一些實踐較量,偵查權、檢控權、辯護權的爭奪點已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堅守律師法的已有成果,進一步限制被告權、律師權的條款勢必產生。
比如這次修法加強技術偵查權力,加強這類證據的法定效力,貌似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訊逼供現象,但監聽、監控手段如果法定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可能是災難性的。法制發達國家的技術偵查證據的運用有嚴格限制,而且有對人權的強勢保護。一個城市裝數十萬監控頭還成了正面政績,這說明人的基本隱私權根本沒被真正尊重。現成的教訓是:高檢全程審訊錄像,花了這么多投入,并沒有真正制約刑訊逼供現象。法庭基本上不放錄像,即使放,也不是律師申請的要害時間的。如此一來,技偵手段收獲的,不是限制違法審訊,反倒成了刑訊的遮羞布。
惟有真正將人的權利擺在高處,被告的各項權利、律師的各項權利等等,才可能有實質性的明確規定,吸收十五年來的實踐成果,一些尖銳的矛盾,才有望通過這次修法,得到實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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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苗麗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山東大學,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就職于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4年獲得“威海市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承辦的“于某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評為“2014年度政法系統優秀案例”。 苗麗律師現擔任威海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秘書長、環翠區鯨園街道辦事處婦聯婦兒維權專業指導員、環翠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威海環翠電視臺多次邀請苗麗律師作為嘉賓在《環翠新聞》欄目中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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