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12月4日,李某伙同肖某(在逃)冒充四川省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經理,在樂都縣賓館與樂都某公司鐘某達成了購銷60噸硅鐵的口頭協議。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礦新產品購銷合同與鐘某簽定了書面合同。12月23日,鐘某按合同要求將60噸硅鐵發至四川省火車站后,李某將貨銷化建公司負責人袁某指使星*物資有限公司經理張-林開具的60噸硅鐵的增值稅發票。李某的款262000元后沒有支付貨款,而是隱瞞收入并予以揮霍。鐘某在多次催要貨款無果的情況下,向當地機關報案。
觀點:該案在審理中,產生兩種觀點:一觀點認為該案屬于經濟合同糾紛;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案應該是合同詐騙。
評析:我們知道,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是兩類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兩者往往容易混淆,導致許多判決結果存在爭議。因此,對兩者進行全面分析,認真把握兩者的性質與具體特征,分清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懲治違法、打擊犯罪、準確高效地司法、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里,對國家經濟秩序的維持及當事人利益的調節有著相當廣泛的影響?!?a href='http://www.7756740.cn/contract/12.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切實的貫徹與實施,與此同時,立法部門也在對其進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舊有一部分不法份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合同進行各式各樣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損失。經濟是一個國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中,經濟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容易與合同詐騙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連司法部門都難以作出準確區分。
該案李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明知自己確無履行能力,卻冒充他人身份簽定購銷合同,收受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并將貨款歸自己大肆揮霍,至今未付貨款致使鐘某損失24萬元。李某的行為不僅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點。
該案李某的行為不是經濟合同糾紛,而是典型的合同詐騙。商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的詐騙案例都是合同詐騙,我們知道合同是由人來訂立的,有的騙子往往把這個最安全的契約變成最危險的陷阱,他們精心編織著一個又一個的圈套,使大批企業和個人債合高筑,甚至瀕于破產……。所以,我們試圖從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通過解剖案例、分析要害、歸納經驗教訓等,從而警示人們提高警惕,不要重蹈覆轍。
根據兩者各自的構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界定。(一)性質不同。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于民事法律。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二)特征不同。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采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并已占有了對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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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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