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地產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上列原告訴被告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2月l0日,被告因有意購買位于深圳市某區區某小區11棟A座某單位,與原告某地產有限公司達成了《居間服務確認書(客戶)》(NO.0346300),由原告為其提供代理居間服務,后被告基于原告的居間服務成功購入該房產......【閱讀全文】
居間合同糾紛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2011年xx月x日, 原告(買方)、被告(經紀方)和呂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以下簡稱《合約》),約定原告向呂某購買廣州市xx區xx街x號xx08房,成交價290萬元。《合約》第五條經紀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被告應根據誠實信用、勤勉盡職的原則為買賣雙方服務,在促成本合約成立的情況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費及咨詢費。原告于簽約當日支付呂某購房定金10萬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費及咨詢費5萬元。簽約后,呂某父親以呂某出售涉訟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為由,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認合同。原告與呂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原告與呂某之間關于廣州市xx區xx街x號xx08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中介代理費及咨詢費5萬元,但被告(經紀方)不予退還。
辦案進程及結果:田律師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退還中介代理費及咨詢費5萬元及支付利息。在庭審中,田律師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根據《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該法規定的居間人促成的合同,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逗贤ā返?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被告作為專業的房屋買賣中介機構,熟知房屋買賣的相關規定,但被告明知賣方呂某只是涉訟房產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產權人沒有到場也沒有授權給呂某的情況下,仍然去促成原告與呂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最終因此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判決確認為無效合同。被告行為損害了居間合同關系中作為委托人的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無權要求原告支付報酬。原告在處理其與被告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中并無過錯。因此,原告訴請被告退還中介代理費及咨詢費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據。一審法院采納田律師代理意見,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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