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怎樣才能保證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待遇,這一方面取決于將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和引導,同時,另一方面也取決于勞動者本人及工會組織維權意識的提高。
案例:小蔡是2000年畢業生,自2000年8月1日起應聘于一家建筑公司。應聘及簽約單位均為總公司(國企),但工作于其北京第*公司(私人掛靠)。簽約時,由于沒有經驗,在“一邊倒”的合同(無試用期,實習期一年,簽約5年,違約金5萬)上簽了字,但當時小蔡提出不同意該份合同,因為應雙方約定的條款并未經過我們同意。公司人事承諾修改合同,但至今毫無音訊。現在,小蔡提出要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讓小蔡支付違約金。小蔡想咨詢一下,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欺騙行為,是否合法?
分析:綜上所述,這位同志遇到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它正是勞動者弱者地位的真實寫照。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加之現在的勞動力市場是一個大大的供大于求的狀況,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來掙錢維持自己的生計,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單方制定出的勞動 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即使個別人委婉地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后,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 屈求全地在合同上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再說。
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簽合同時,采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的話,就只能被認定為這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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