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張某于2000年元月向我借了20萬元,用于生意上的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年,但還款期滿之后,他以生意虧本為由拒還欠款,我多次催討未果,便警告他:一個月內如不還款,就去法院起訴他。但期滿后,我發現他已轉移財產,將一幢房子無償轉讓給他的兄弟,另外把價值20萬元的一輛小車也以2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了其好友王某。目前,張某已沒有財產還債,如果現在我起訴他,就算勝訴了,也將面臨執行難的情況。請問:我是否還有可能向張某要回這20萬元?
律師解答:
現實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往往不惜一切代價惡意轉移財產,使債權人隱入異常被動的尷尬局面。對此,法律設置了相應的規定以切實有力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予以解答:
1、你可以依法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張某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你所提及的情況中,債務人張某將其一幢樓房無償轉讓給其兄顯然是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你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張某的無償轉讓行為。此外,《合同法》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上款規定,你能否撤銷債務人張某低價轉讓小車的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張某轉讓小車的價格是否為“不合理的低價”,二是受讓人王某是否知道張某買車是為了逃避債務。王某作為張某的好友,在明知張某債臺高筑的情況下,仍以2萬元低價買下小車,顯然是在與債務人張某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了你的利益。這種轉讓的行為也是可以撤銷的。因此,你也可以起訴張某,請求法院撤銷其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受讓人王某和張某之兄將被列為第三人,負有返還房子和小車的義務,以清償張某對你所欠的20萬元債務。
2、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所以,你追索張某還債支出的必要費用等應由債務人張某承擔。
3、但需要提醒的是,你行使撤銷權應在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惡意轉讓債務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如沒有行使該權利,你將不再享有撤銷權,建議你盡快起訴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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