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
注冊商標轉讓協議
本注冊商標轉讓協議由下列兩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充分平等協商,現就甲方所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 )號使用于( )上的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注冊商標無償轉讓給乙方所有,乙方作為受讓人應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 )。
第三條 甲方保證此協議簽訂時,任何第三人無權就此注冊商標主張權利,該注冊商標上不存在有任何妨礙乙方作為注冊商標受讓人權利行使的障礙。
第四條 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雙方約定轉讓此注冊商標之一切申請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負有積極協助辦理之義務。
第五條 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此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之日起,乙方成為此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作為此注冊商標所有人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益,并承擔所應當承擔之一切法律義務。
第六條 乙方保證此注冊商標轉讓完成后,使用該注冊商標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維護商標的聲譽。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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