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員工進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職時公司口頭說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后再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結果在第二個月末,公司覺得此員工不合適故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了該員工,并拒發員工工資,員工不服 申訴到勞動仲裁,結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員工支付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
分析:
一、 雙方之間的關系為事實勞動關系
該員工并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兩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勞動合同關系,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至于雙方口頭所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一、沒有勞動合同作為試用期的基礎依據;二、沒有合同期限作為試用期期限的基礎。因此,一旦員工否認這一點,該事實仲裁委將無法認定,本案中員工即采取了這種做法,最終仲裁委也沒有認定存在試用期。
二、 試用期辭退也需要有正當理由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本案中,公司僅僅認為員工不適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辭退決定,既便在試用期合法的前
三、 扣發員工工資引出糾紛
作為試用期的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為什么原因公司扣發了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才導致仲裁的發生。
對員工的建議:
1、 取得辭退證明,易于保障勝訴
若員工遇到本案類似事實,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辭退的相應證據。
2、 取得收入證明,利益方可最大化
工資條、工資卡記錄、工資單
對單位的建議:
1、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保障企業利益的基本前提
沒有勞動合同,將無法認定企業的試用期辭退權利,所以千萬別以為簽訂勞動合同只對員工有利,對企業利益也是一個基本的保障前提。
2、 選擇合適辭退理由,并且證據充分是避免風險的有利保障
3、 別貪小利而冒大風險
不要擅自克扣員工幾天的工資。多數員工只要企業的做法,大面上能過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訴的事情發生,多數員工的申訴是企業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導致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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