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類。
(1)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按照規定向訴方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案件中是否有財產糾紛可以分為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兩種。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所征收的受理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5條的規定,財產糾紛案件的受理費按爭議價額或金額分別采取下列辦法計征:①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②超過1000元至50000 元的部分,按4%計征;③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計征;④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計征;⑤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 1.5%計征;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計征;⑦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計征;⑧破產案件中,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征收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因人身權利等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的受理費。如離
(2)申請費。申請費,是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以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時,按規定繳納的費用。
這類案件的范圍及收費標準為:①申請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處理或處罰決定的申請執行費。申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費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②財產保全申請費。保全財產的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 0.5%交納;③支付令的申請費。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100元;④公示催告申請費。公示催告申請費每件交納100元;⑤申請扣押船舶、債權登記、留置貨物燃料、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海事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元~5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 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3)其他訴訟費用。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①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出庭日期內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其他費用的征收,只限于財產案件。征收標準按有關規定,實際支出多少,當事人就負擔多少。此類費用可以由人民法院預收,也可以要求當事人隨時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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