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被誣告陷害,有的人是通過虛假舉報,那么虛假舉報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虛假舉報能否構成誣告陷害罪還要看虛假舉報是否滿足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條件。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樣的,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法律中對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成立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就虛假舉報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做一個簡要的闡述。
虛假舉報是指為報復他人,竟捏造事實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虛假舉報與誣告陷害罪不同,誣告陷害罪成立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4、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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