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關于事實婚姻和重婚的認定比較復雜,容易引起大家將二者相混淆,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的文章,希望能給大家?guī)硪欢ǖ膸椭蛥⒖迹瑲g迎瀏覽。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
重婚,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2001〕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司法解釋頒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以后,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法復[199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產(chǎn)生于1994年12月14日)規(guī)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法復[1994]10號”的規(guī)定并沒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為“法釋〔2001〕30 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法復[1994]10號”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且并未與“法釋〔2001〕30號”解釋相抵觸。
??? 簡而言之,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雙方進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況,而重婚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再次結婚的情形,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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