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妻子結婚不到一年,可是我們發覺我們的感情合不來,我想離婚,可是她死活不肯,我可以再這個時候起訴離婚嗎?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嗎?
男方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關于上述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女方在上述期間提出離婚不受限制。雙方自愿離婚應允許。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確有必要”主要有兩種情形:
A.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對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與人通奸以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
如上述情況為女方所不爭執或已經查明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上述規定只是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程序性規定,并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離婚請求,只是推遲其提出離婚的時間。在上述期間屆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其次,在上述期間受理的案件,不論是由女方提出的,還是作為例外情況由男方提出的,是否準予離婚的問題,仍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的規定處理,仍應注意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判決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的,查明舒適后,第二審法院應即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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