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不同于挪用公款罪,這是一種由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肯定是具有故意,但卻不能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則的話就不構成該罪。關于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下面律霸小編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2.16 法釋〔2000〕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于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國,司法解釋一般都是由最高法或最高檢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能夠在實踐審判當中得到更好的適用。關于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的內容,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更多刑事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律霸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婚婚前協議書范本怎么寫
2020-11-13結婚需要做哪些準備
2021-03-09辦結婚登記需要什么證件
2021-03-26夫妻婚前協議書范本
2021-03-17軍人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2021-01-13起訴離婚需要律師嗎
2021-03-05離婚后戶口遷出手續如何辦理
2021-01-08協議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夫妻離婚要準備什么證件
2020-12-21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證件
2020-11-19無財產離婚協議書范本
2020-11-112020年單方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0-11-13孩子撫養費由誰負擔,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
2021-01-08女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2020-11-15寶寶的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
2020-12-29介紹醫學出生證明有什么用
2020-11-08《民法典》對孩子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4探視權可強制執行嗎?
2020-12-04探視權糾紛怎么處理
2021-01-01未婚生子罰款是多少
2021-02-05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規定是什么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