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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交通事故的管理,相關部門一點也不懈怠,但是總有一些人不自覺的行為造成一些交通事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還為了躲過交通訴訟時效而選擇肇事逃逸,那么交通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交通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實際計算情況
1、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訴訟起算時間如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對于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
2、在實務中,時效起算時間如下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因為受害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要根據權利被侵害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殘疾等情況才能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認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3、此外,對于侵權人、賠償義務不明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以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且明確侵權人以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交通訴訟時效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并達成雙方同意的協議,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制作相應的調解書送交給雙方當事人解決相關事宜,相關問題可以咨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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