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定外國在中國的領館和其成員的領事特權和豁免,出臺了專門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條理。條例確保外國在中國內的領事館能夠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相關職務。那么,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具體內容包括什么?今天小編就對其條例內容進行簡單的解讀。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接受國為了領事職務的工作需要而給予派遣國以領事特權與豁免。這種特權與豁免分為領館和領事官員兩類。
一、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1、領館館舍不受侵犯。領館館舍的不受侵犯表現為:
(1)接受國人員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館長已同意。
(2)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有損領館尊嚴的情事。
(3)領館館舍、館舍設備以及領館的財產與交通工具一般地應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國確有征用的必要時,應采取一切可能步驟以免妨礙領館執行職務,并應向派遣國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補償。
2、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領館的檔案包括一切文書、文件、函電、簿籍、膠片、膠帶及登記冊,以及明密電碼、記錄卡及供保護或保管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單行的文件。領館的檔案和文件無論何時,亦不論位于何處,均不得侵犯。
3、通訊自由。接受國應允許并保護領館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包括:
(1)領館有權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的該國使館及其他領館自由通訊,接受國對此不得干擾或阻礙。領館為通訊可使用外交或領館信差、外交或領館郵袋及明密碼電信。但裝置及使用無線電發報機須經接受國許可。
(2)領館的來往公文不受侵犯。領館的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國授權代表在場下開拆郵袋。若派遣國拒絕開拆,郵袋應退回原發送地。
(3)領事信差在執行職務時,應受接受國保護,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4、行動自由。領館人員在接受國境內有行動自由及旅行自由。但接受國為國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5、免納關稅和捐稅。領館館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領館執行職務所收的規費和手續費免除捐稅;領館的公務用品免除關稅及其他課稅,但儲存、運送等服務費,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務而應繳納的費用不在免除之列。
6、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的權利。領館可以自由地與其僑民會見和通訊,并有權探視受羈押的其國民。具體的程序及有關事項一般規定在有關的領事協定中。此外,領館還有使用派遣國的國旗、國徽等國家標志的特權。
二、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職業領事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人身不得侵犯。領事官員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包括接受國對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不得監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但對犯有嚴重罪行或司法機關已裁判執行的除外。接受國有關當局對領事官員應予尊重,并采取適當的步驟防止其自由或尊嚴受到侵犯。
2、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但有以下例外:
(1)因領事官員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立契約所發生的訴訟。
(2)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此外,領事官員主動起訴引起的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享受豁免。
(3)在與管轄相關的作證義務方面,領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領事官員對其執行職務所涉及的事項沒有作證或提供有關公文或文件的義務。除此之外領事官員不得拒絕作證。但如果領事拒絕作證也不得對其施以強制或處罰。另外,要求領事作證的機關應避免妨礙領事執行職務,在可能情況下可以在領事寓所或領館錄取證言或證詞。
(4)上述特權和管轄豁免的放棄必須由派遣國明示作出,并以書面通知接受國。對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的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司法判決執行的豁免的默示放棄。執行豁免的放棄也必須分別明確作出。
3、某些方面的免稅和免驗。領事免納一切對個人和物的課稅,包括國家的、區域的和地方的捐稅,但間接稅、遺產稅、服務費等不在免除之列。領事及其同戶家屬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費品免納關稅;領事行李免受查驗,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驗,應于領事或其家屬在場時進行。
4、其他。除上述特權外,領事還被免除外僑登記、居留證、工作證及社會保險辦法的適用;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義務等。
通過上述介紹,相信您已經對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有了具體了解。領事特權與豁免主要是保證外國駐中國領事館及其領事員的工作效率。保證其在中國享有的權利。如果遇到突發事件,可以依照條例進行解決。希望以上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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