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相對于主犯,在共同犯罪當中的起的作用不是那么大,因此在對從犯進行定罪處罰的時候,也就不會與主犯的處罰相同。說了這么多,那么究竟對從犯是怎么處罰的呢?
一、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
我國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guī)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guī)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其他參加者,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于這種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guī)定處罰。
相關知識閱讀:對主犯的處罰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的作用,同時結合犯罪情節(jié)然后再確定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更多從犯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律霸網站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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