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先消費,后還款”的特點,使得其在生活中越來越普及,但其所提供的便捷,也給盲目消費的人群帶來不少麻煩。那么,在消費完無力歸還信用卡時,什么情況下有可能要坐牢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惡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那么,對于“惡意透支”如何理解?“數額較大”又如何界定呢?
一、何為“惡意透支”?
根據修改后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1、如何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對于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而不是簡單的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修改后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2、行為方式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而進行透支;
(二)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
3、銀行的“有效催收”需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修改后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銀行的有效催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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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因此,“催收”應當由銀行進行。如是其他外包公司的不明來電、暴力催收電話等,不能被視為“有效催收”。
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界定
根據修改后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惡意透支的數額”如何計算
注意: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四、“信用卡套現”的后果
“信用卡套現”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
對于提供“信用卡套現”服務的商家或個人,套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將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罰金的刑事處罰。
對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套現”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綜上,對于持卡人而言,如果信用卡欠了5萬元以上本金,并且經過銀行兩次有效催收之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可能會被追究“信用卡詐騙”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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