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到底要不要分割?其實法律早已有明確規定,但不乏有很多當事人對此仍不了解。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夫妻共同所有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如何分割
計算方法:從登記結婚日起算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數額總額×50%
三、忘了分怎么辦
實踐中,存在離婚后財產尚未處理、部分未處理的情形,那對于住房公積金部分,如發生此情形,該如何處理呢?目前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尚未統一,分析如下:
1、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尚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視為放棄,不予分割
法院認為,既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未對該財產進行分割,應當視為放棄該權利,故主張分割該財產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3、分別處理
雙方在分居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處于相互監管狀態,在此期間內,一方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并支出,對用途作合理說明即可不予分割;雙方在分居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處于相互脫管狀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支出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無法證實的,對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仍應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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