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房產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小兩口心中的一根刺。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雙方父母的介入變得復雜起來,讓一對新人的感情有了波瀾。
下面看看五種房產證上寫名字的選擇及結果。
第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這種方案,那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后“準夫妻”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么“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第二、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很長時間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怎么辦?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并沒有什么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如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第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
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并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這樣。
第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么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此種情況下,房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在離婚后另行訴訟進行分割。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于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應按照雙方約定判斷房屋所屬。
2、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擔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也應該從兩個角度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視作該方子女婚前財產,如若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視作男女雙方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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