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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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第一步就是起訴,起訴就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由法院審查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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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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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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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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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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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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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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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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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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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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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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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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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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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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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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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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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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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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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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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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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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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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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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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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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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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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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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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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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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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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