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經協商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向,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共識。也就是說,離婚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向;
(2) 兒童撫養費;
(3) 財產處置;
(4) 債務處理。
協議離婚財產分配辦法: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對方應當賠償。
2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約定清償;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而言,財產分配原則如下:
(1) 夫妻財產協議優先;
(2) 兩性平等;
(3) 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
(4) 照顧無辜的一方;
(5) 關心付出更多。
在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1980年原《婚姻法》規定,這一規定是為了照顧婦女及其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和家庭成員的未成年子女可能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在婚姻法的修改中,特別強調對子女權益的保護,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優先考慮因素。將原規定中“婦女權益”和“兒童權益”的位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應當堅持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規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只考慮子女權益和婦女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 重婚;重婚;
(2)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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