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疫情之中,你問我如果要選一個人要去捐款,那應該就是韓紅了。對于我們這類不怎么接觸慈善事業的人而言,武漢的紅字會讓我們對于紅十字會的可信度降到了水平線下,雖然杭州的紅十字會挽回了點聲譽,但那也不過讓人覺得,杭州的紅十字會是其中做得好的個例。在那段特殊時期,韓紅的基金會在中國是鶴立雞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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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紅所做的越來越好的時候,開始有人提醒,既然選擇相信她,那么就一直相信下去,堅定不移的。隨后,在網絡不斷出現關于韓紅基金會所謂的黑料和對韓紅本人的攻訐,例如表示其基金會賬目的問題有問題等,雖然最終證明并沒有問題,且其基金會比國家標準做得更好,但謠言在不斷被打破,又在不斷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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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2月13日,一個名為“司馬3忌”的網民通過互聯網舉報的方式,在網絡上舉報了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在向北京社會建設和民政舉報時更是采用實名舉報的方式,據說其還有相應的鐵證可以提交證明,但在隨后就反被被律師舉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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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據律師所言,其存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的情況,那么其可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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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誹謗罪: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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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誹謗罪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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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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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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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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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驅е卤缓θ俗詺⒌牡鹊惹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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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誹謗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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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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