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自愿締結的良緣,但并非每個人的婚姻都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比如,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后,婚姻始終都不發生效力。兩者看起來很相似,但是還是存在區別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區別呢?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適用情形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適用的情形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于無效婚姻有下列四個適用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申請人范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三、申請時限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申請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于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五、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以上就是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律霸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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