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1。因共同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夫妻事后認可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以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欠下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人民法院不支持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出的債權請求,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夫妻一方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夫妻雙方約定擁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所有的財產用于清償夫妻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承擔的債務。一般而言,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夫妻在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在婚姻期間,對婚前財產和婚后收入沒有約定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中的債務負擔協議往往由一方承擔,該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分割夫妻財產的,不轉移該連帶責任。解除婚姻關系后,債權人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向債務人、配偶清償債務的,只要債權不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及其配偶不得以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作為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抗辯理由。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可以按照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規定的原則和內容行使追索權。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夫妻的連帶責任不得轉移或者變更。連帶責任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債務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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