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情節嚴重的,虐待被繼承人的;(四)偽造、篡改、毀滅遺囑的。李和宋于2003年結婚。婚后,李某和宋某一起做服裝批發生意。經過幾年的努力,他們的生意逐漸擴大,積累了不少財富。2008年,因企業債務糾紛,宋某被毆打并腦出血。出院后,宋某仍然沒有忘記被毆打的可怕記憶,神經受到嚴重刺激,他經常懷疑周圍的人對自己不好,并有暴力傾向。醫生診斷為間歇性精神病。2009年,宋某曾攻擊李某,并將其作為敵人殺害。事發后,公安機關將宋某抓獲歸案。經過三次司法鑒定,宋某被確認為精神病人。公安機關以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為由發布宋某。李某死后,宋某的父親宋家林負責宋某和李某之間的服裝批發業務,押金60萬元,有房有車。后來,李的父母要求繼承李的部分遺產,遭到宋的拒絕。隨后,李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
[權利要求]
1。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繼承李某的部分遺產,包括定金30萬元、服裝批發店折價總額的一半、房屋和汽車;
2。請求法院剝奪宋某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
[判斷結果]
1。原告被判令繼承李某的部分遺產,包括20萬定金和服裝批發店、房屋、汽車總折扣的三分之一。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李某的父母為何要求法院剝奪宋某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在什么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被剝奪繼承權。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僅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還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包括一級繼承人殺害二級繼承人,二級繼承人殺害一級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如果繼承人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遺產被指定由繼承人順序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依照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受到身心的摧殘或折磨。被繼承人遺棄的,無論情節嚴重與否,都應當剝奪繼承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在生前有寬恕表現的,繼承權的喪失可以不予承認。虐待死者情節嚴重與否,取決于虐待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死者生前若悔改饒恕,繼承權就不成立。
3。偽造、篡改或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訂立虛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內容。毀滅請求權是指被繼承人對遺囑的毀滅。偽造、篡改、毀滅遺囑情節嚴重與否,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偽造、篡改、毀滅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嚴重。
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認為宋某殺害了李某,而作為兇手,宋某當然不具備合法的繼承權。那么,法院為何駁回了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精神病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關鍵在于殺人是否故意。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正確適用本條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咕咕”,以及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有學者認為,既然殺人是一種犯罪行為,這里的“故意”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筆者支持這一觀點。
本案經司法鑒定,演員宋某系精神病人。因為宋某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宋某是否有故意,要看他殺人時精神是否正常。如果他精神正常或者沒有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那么宋某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從而喪失繼承權;相反,如果他完全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那么就沒有故意,他也沒有喪失繼承權繼承權。宋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時殺害妻子,民事責任過錯必須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作出的法律行為。精神病人發生精神病發作時,其所有行為都是無效的,因此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不存在過錯。然而,本案的法醫鑒定僅證明宋某是精神分裂癥患者,但不能證明他在實施殺人時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本案的關鍵是宋是否在發病期。
公安機關明確認定宋某免予刑事責任,這說明宋某在有精神障礙時殺害了妻子。由此可以推斷,宋某不具備刑事責任的法律行為能力,更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但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必須是被繼承人故意殺人。因此,作為患病時的精神病人,宋某殺死李某后,仍有權繼承李某的遺產。即使宋某不是精神病人,妻子因過失死亡,他仍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院憑什么判決李的父母只繼承了女兒的部分遺產?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份額一般相等。”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財產,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遺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因此,法院在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時,應當將財產的一半歸宋某所有,另一半可以作為李某的財產分配。李的父親、母親和宋對李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法院將李某的遺產分為三份,并平分給李某的父親、母親和宋某。
筆者認為,宋不僅享有李某遺產的繼承權,還應獲得更多的份額。既然宋的繼承權不受殺李事實的影響,那么他的繼承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應當相等。對沒有勞動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作為一名精神病人,宋某依法屬于缺乏勞動能力、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他需要親戚的幫助和必要的治療,需要更多的錢來治療。因此,應給予宋人更多的繼承份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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