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工傷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清單》、《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 住院的食物津貼。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三)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受傷職工到統籌區域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4) 康復治療費。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受傷職工康復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5) 輔助設備費。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受傷職工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6) 停工期間的工資。職工因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職業病,需要停職接受工傷醫療的,停產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7) 生活和護理費用。工傷職工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確定需要生活照料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費。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標準為統籌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8) 一次性殘疾津貼。一次性傷殘津貼的補償標準根據受傷職工的傷殘程度確定。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七級傷殘16個月一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工資。(9) 殘疾津貼。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其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其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其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其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發放殘疾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傷殘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員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五級或六級殘疾的,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殘疾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按職工工資的70%,六級傷殘按職工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殘疾津貼的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家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的變化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x)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受傷職工本人提議,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傷殘就業補貼;勞動者因傷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傷殘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1) 喪葬補助。職工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是指職工上一年度在6個月統籌范圍內的月平均工資。(12) 供養親屬的養老金。職工因公死亡的受扶養親屬的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10%。經批準的受扶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十三) 一次性死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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