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幾種:。違反勞動法規定,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屬于強制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二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日訴訟時效”。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未在規定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訴訟時效超過規定的十五日的,仲裁裁決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原告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請求超出被起訴法院管轄范圍的,被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執行。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已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15天訴訟時效內;
3。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和被起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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