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資本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因此,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并生效的,從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行為未經登記,應當承認股權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樣,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權轉讓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該股權轉讓也應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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