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指在退資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法院依據《合同法》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據行政規范給予行政處罰我國《公司法》對資本金的提取,在適用規范上存在差異。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轉讓方與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雖不隱瞞未足額出資的事實,但卻明顯隱瞞了撤回出資的事實。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股權受讓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撤銷后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司法實踐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簽訂后,轉讓方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義務,受讓方也完全履行了協議約定的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義務。現受讓人以轉讓人撤資為由反訴確認轉讓人與轉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股東不公平,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雙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并未隱瞞未足額出資的事實:受讓方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視為有效。在司法實踐中,為減少投資審批環節或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存在一些問題:中國企業和個人借用境外企業名義,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借用中國民事主體的名義設立或者受讓中國企業股份的情形。人民法院對上述問題有不同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簽訂的股權、資產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司法實踐中的第二種觀點是,實際受讓人是臺灣人。無論是設立企業還是轉讓企業股權,都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登記轉讓。本案中,當事人故意隱瞞實際受讓人以臺灣公民身份設立公司的事實,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轉讓協議應當無效。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組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公司法》束之高閣。如上所述,股權轉讓主要包括轉讓合同層面和轉讓行為層面。股權轉讓合同是實現股權轉讓的手段,股權轉讓變更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提交國有產權轉讓決定或者批準的主要審查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應當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人的選擇,必要時影響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機構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無效。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法規并未對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可能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的無效,但股權轉讓行為的無效不能推定為無效。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判斷,應當遵循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如何確定報批范圍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屬于審批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不能得出股權轉讓合同未經批準不生效的結論。因此,未經批準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應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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