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和期限是什么?
1。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職工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以上的。
2。勞動者擅自中斷勞動的,具體包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撤職或者解聘的,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的,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3。符合上述三項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向受理本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2。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在失業前繳費不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失業;
繳費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繳費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最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次失業時本應領取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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