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解交通事故,才能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使侵權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受害當事人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權利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金后領取賠償金,調解應當在確認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1)調解期間的開始日期。財產損失的,從認定損失之日起計算;人身傷害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人身傷害的,從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自愿放棄殘疾評定的,自收到傷者書面證明之日起計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自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造成死亡的,從規定的喪葬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自被通知人收到通知次日起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期限為停止營業活動的下班時間。(2) 有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期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如果調解失敗,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時,提交投訴書,攜帶身份證(復印件)和事故責任確認書。起訴書應當載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住址)。被告人的年齡、國籍、籍貫、職業不清楚無所謂,但地址需要明確,否則無法送達,后續手續難以辦理。即使宣告,判決也不能執行,沒有實際意義。
1。交警調解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告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內履行對原告的賠償義務,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協議達成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提起違約訴訟。
3。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鑒定費、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協議外的索賠,由于這部分索賠已超出協議約定的賠償范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如何調解,不知道如何爭取權益,必要時可以到法律網找律師咨詢解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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