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看完這篇文章,明確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否則需要依法給予相關經濟補償,以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勞動者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需要明白。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法律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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