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單位)申請程序:
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傷亡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口頭或者電話形式向保險、營業執照登記地勞動保障局報告,并在15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提交《海東區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時,應當向海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提交下列材料:(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發生工傷事故的書面報告;(3)工傷申請書身份證明;(4)職工身份證復印件;(5)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6)傷(死)者首次救治的診斷書、病歷原件及復印件;(七)有關的旁證材料(如證人的書面證明、現場筆錄、照片、口供記錄等);(八)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常住戶口證明材料等(通勤交通事故);(九)鑒定工傷所需的其他材料。(1) 對受理材料進行分類登記;(2)所需材料:申請表;工傷鑒定表;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病歷;個人身份證復印件;(2)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邀請相關醫學專家;(3)邀請相關醫學專家專家庫中的專家根據要求;
(3)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醫院;
(4)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鑒定人到場;
(5)三名以上醫學專家應通過臨床檢查提出自己的診斷意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的傷情進行診斷。必要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或者聘請外國專家進行診斷,然后填寫《工傷職業病鑒定表》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表》;(六)根據專家的診斷意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確定并填寫《傷殘程度鑒定結論表》、《傷殘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7)加蓋專用章,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基金代理機構,并告知當事人有權在15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8)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鑒定,個案不超過60日。三是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名稱: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各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各地區社會保障管理局。材料:營業執照、批準設立證書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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