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能否阻斷工傷認定的時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工傷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職業病。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工傷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仲裁裁決書作出后,勞動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公司未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書生效。公司仍不支付工資,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相關義務。勞動者可以持裁決書、執行申請書、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和裁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申請勞動仲裁不能阻礙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工傷發生后30日內提出。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應該在一年內。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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