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協議。雙方可以就仲裁事項簽訂專門協議,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一般來說,涉外仲裁協議應當規定仲裁機構和適用法律。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中國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外國仲裁機構;可以選擇適用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但一般應當選擇其知道的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國家的法律。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一些國家,仲裁被規定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雙方都有仲裁協議,法官將在訴訟后要求仲裁。在這種情況下,應直接進行仲裁以避免延誤。《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從《仲裁法》的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協議仲裁制度不僅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最根本體現,而且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仲裁活動中實現自愿原則的最基本保障。協議仲裁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自愿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可以獨立于合同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接受的依據;二是排除法院管轄權;三是獲得司法支持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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