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輕傷需要什么證據
對于輕傷,屬于自訴案件,檢察院不會起訴犯罪分子,但社會影響較大的,可能屬于聚眾斗毆罪。如果去訴訟,需要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傷害鑒定結果、報警記錄、筆錄等,造成他人輕微傷害的,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將提起公訴。這時,傷者可以自己準備材料,準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整理材料,如住院清單、鑒定費、誤工費、營養費、輔助設備費、護理費等,造成重傷損害的,檢察院也應當提起公訴。受害人及其家屬應當積極配合檢察院,整理損失賠償清單,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就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供述;(5)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勘驗、鑒定,檢測實驗及其他筆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最終決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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