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羈押的最長期限是多長(1)強制措施的最長期限(37天)。傳喚、逮捕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情節特別嚴重、復雜,需要羈押、逮捕的,傳喚、逮捕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9條)
2。羈押時間一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的羈押延長至30天,審批不超過7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拘留時間最長的是
(兩次)。調查期為37個月(最長拘留期為7個月)。
1。犯罪嫌疑人經調查逮捕不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不能終止,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第一百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延長期屆滿前,不得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如果
4。又發現重大犯罪的,重新計算的期限重新計算。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3)審查起訴期(最長羈押期6.5個月)
1。對于重大和復雜的情況,可以延長半個月;
2。管轄權變更的,從變更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兩次可以是兩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將重新計算起訴期限,一個月兩次,半個月兩次,共三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應當在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6。對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起訴的決定,被起訴人應當在七日內提出上訴。統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一審最長羈押期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共六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審判期間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判期間。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簡易程序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第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計四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統計:6個月+1個月+6個月+4個月+10天=17個月+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包括延長期)。(五)不包括審判期限。
1。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精神病患者的辦案期限。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收集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重新調查的;(二)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調查并提出建議的;(三)因申請回避不能進行審理的。中止審判:(一)被告人病重不能到庭;(二)被告人逃跑;(三)自訴人病重不能到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四)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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