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是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根據《民法典》施行前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9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中的贈與合同一般無效,一人無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他故意不披露缺陷或保證不存在缺陷。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合同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兩個例外。首先,在附隨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附隨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受贈人履行附隨義務的義務,原則上僅在贈與人履行贈與財產的交付義務后發生。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有條件或者有期限的贈與,條件或者期限與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附隨義務的履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人贈與財產的瑕疵或者保證贈與財產沒有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捐贈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捐贈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范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瑕疵或者保證不存在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62條【贈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捐贈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范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瑕疵或者保證不存在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是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問題的回答。根據《合同法》,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故意不告知贈與人瑕疵或者保證不存在瑕疵。”。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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