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權在前,租賃權在后的租賃是否無效(物權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抵押權在前,租賃權在后的租賃合同不無效,但租賃合同不得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成立后,抵押物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第二,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什么?《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完畢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的價款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清償抵押物;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不能實現。(2) 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必須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三。債權人沒有得到償還。債權人未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清償債務,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無論債務遲延履行還是拒不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清償債務。未清償的債務不是債權人造成的。因債務人不清償債務致使債權人不能清償時,抵押權才能行使。債權人因自身原因未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第三,最新資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5條【抵押與租賃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物已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將不受影響受抵押貸款的影響。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先抵押后租賃的,租賃合同不無效,但租賃合同不能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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