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是指投資者以他人名義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擁有自己的權利。由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其他公開文件未記載其身份或者名稱,實際投資者通常被稱為“隱名股東”,而名義股東因記載于公司章程和其他公開文件中,常被稱為“表見股東”或名義股東。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注冊公司,或者只是以虛假身份出資,行為人應當完全承擔法律責任,不存在隱名股東或者隱名出資的法律關系問題。投資者注冊為大股東的理由基本相同,即明確投資者的身份和權利。實際投資者秘密持股有不同的原因:或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或為稅收優(yōu)惠,或為簡化程序,或為關聯(lián)交易,或為幕后操作。然而,結果可能與初衷不盡相同。面對蓬勃發(fā)展的公司業(yè)績,大股東可能會背棄主導地位,只承認實際投資者是債權人而不是股東。由于他們擔任股東、董事等重要職務,顯赫股東的嘩變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當收益遙遙無期時,隱名股東也計劃脫殼。由于以前的非正式股東,隱名股東似乎有正當?shù)挠憘碛伞T趯嶋H操作中,名流股東大多悠閑待業(yè),并利用“法定職權”使隱名股東的攻擊隱形。隱名股東往往率先發(fā)起攻擊,如股東資格確認訴訟、債權侵權訴訟等。出資不足的,顯股東和隱名股東可能同時面臨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的訴訟。在訴訟的硝煙中,過去的事實大相徑庭;在激烈的爭論中,原來的協(xié)議有了新的解釋。然而,隱名出資協(xié)議的效力、隱名股東是否可以變更為明顯股東、是否可以退股等問題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對于隱名股東,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有效的隱名出資協(xié)議是成為隱名股東的必要條件。
有效的隱名股東投資協(xié)議有利于約束顯性股東,保證隱名股東間接行使股東權利并獲得收益,必要時成為顯性股東,從而避免權利被遺留的情況。投資者對投資項目有較大信心的,應當委托專業(yè)人員簽訂協(xié)議,以保證協(xié)議的有效性。相反,如果投資者對項目不熟悉,只是出于對他人的信任,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投資,無效的隱名投資協(xié)議有時更有利于將來收回投資,但投資者對“大股東”幾乎沒有約束力,對被投資公司的權利主張比較困難。
2。投資文件或確認書是隱名股東履行義務的證明。
隱名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應當在隱名投資協(xié)議中約定,與出資有關的轉讓憑證或者繳款書應當完整無誤。隱名股東最好出具書面文件,確認隱名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果隱名股東的身份能夠向其他股東披露,建議公司和全體股東確認其出資。
3。公司章程是隱名股東不可忽視的法律文件。
新修訂的《公司法》賦予公司和股東很大的內(nèi)部組織自主權,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響隱名股東的權利。比如隱名股東可能希望盡快分紅,但公司章程可能會對公司分紅設置更高的限制,因此隱名股東的短期投資目標可能與公司的長期投資計劃相沖突。因此,隱名股東不應掉以輕心。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通過明顯的股東表達自己的關切。對于持股比例較低的隱名股東,這一點應引起重視。參與公司治理是保護隱名股東權益的必要措施。為防止信息不對稱,隱名股東應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了解公司的動態(tài)。根據(jù)隱名股東披露自己身份的意圖和其他股東的態(tài)度,隱名股東可以以明顯股東的名義擔任或者委派他人擔任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或者財務人員。應盡可能控制公司的執(zhí)照、印章、印章和財產(chǎn)信息。如果您參加股東大會或其他重大決策,還應注明您的身份和姓名。當隱名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盡快采取法律措施。隱名股東可以根據(jù)權利受損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來說,要盡快控制公司公章、印章和財務信息,爭取盡快清算。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立即采取訴訟措施。根據(jù)2002年11月1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chǎn)業(yè)廳股權糾紛案請示的批復》,“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他人侵犯股權的,法律保護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兩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七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隱名投資協(xié)議或者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無形股東是否能夠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一定的義務,與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保護也很難說,因此法律風險相對較大。如果您對無形股東的法律風險有任何疑問,請訪問律霸網(wǎng)站。找個專業(yè)的律師詳細解釋一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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