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收購的程序是什么。但通常在收購前,收購方會向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協商,最終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項工作是在購買者和目標公司之間秘密進行的。因此,協議取得一般是善意取得。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所持股份轉讓的,或者經行政審批后方可進行股份轉讓的,收購協議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履行收購協議。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股或者(國有法人股)的,必須報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此外,部分特殊股的轉讓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收購協議是上市公司收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協議各方應當就收購股份的數量、價格、履行方式、期限、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股權收購協議實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即雙方只能在證券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協商。如果協議內容超出了相關證券法的強制性內容,則這些規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被收購公司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達成協議后,必須在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收購協議,并予以公告。
收購協議在公告前不得履行。第七十二條協議收購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份,并將資金存放在指定銀行。第七十三條采取協議收購的,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購買或者與他人共同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作出。但是,依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得發行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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