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機關責令股東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不交付或者不按時交付貨幣財產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不僅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而且應當向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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