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擔保人的資格有哪些特別規定?
首先,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擔任擔保人。但是,不具備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后,以無賠償能力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者。第三,擔保人包括: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許可證;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四,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第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其簽訂的擔保合同不存在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的,視為有效。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過程中,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擔保人。在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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