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債權金額的期末會計期間?《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施行前規定,最高額擔保中擔保責任的起點是“未指明債權確定后”,即最高額擔保確定后,擔保責任按擔保責任計算,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為被擔保債權最高額的期末會計期間。期末會計期間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最高擔保金額的期限,期限屆滿時為債權金額的決算期間;
2。在最高額擔保期間,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解除之日為債權金額的決算期間;
3保證人可以任意行使解除權。在對最高額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解除擔保合同,但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保證人應當承擔責任。”保證人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的日期為債權數額的最后清償期間。相關知識:最高額擔保的基本特征1。最高金額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在擔保成立時可能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擔保的效力與被擔保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債務是指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三。最高保證額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數額。最高額擔保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全部債務。每筆債務的償還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不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如果不確定最高金額擔保,如果既沒有期限也沒有限制,就不可能確定最高金額擔保。由于擔保對象的不確定性,最高額擔保合同既要有期限,又要有期限。未約定期限的,以保證人通知債權人的日期為最后清償日。時間限制是必要的。如果沒有上限,中國似乎沒有明確規定。在日本法律中,只有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額是設立擔保的必要條件,而其他合同中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并不影響擔保的設立。最好根據前幾年的業務量再調高一點,最高限額為一年,每年進行決算。當限額在一年內即將用完時,工作量將很小。
閱讀本文內容后,您對債務金額的期末會計期間的確定有了相關的了解。這對于保證人和債權人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識。只有搞清楚了,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法律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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